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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訓總隊銷售隊員習藝之生產品准予免稅

要旨

職訓總隊銷售隊員習藝之生產品准予免稅

函釋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所設生產事業,旨在訓練人犯,與監獄設立工廠之目的相同,對其銷售隊員習藝生產品,比照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七款(編者註:現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監獄工廠」免課營業稅,及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免徵所得稅各節尚無不合,准予照辦。(財政部53.12.24.台財稅發第○八七二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14 章節:第章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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