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固定性之攤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要旨
固定性之攤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查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免徵營業稅,為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十五款(編者註:現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規定。至於固定性之攤販,其營業性質業已逾越肩挑背負之範圍。自非上開規定免稅之對象,依法仍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61.7.4.台財稅第三五五○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18 章節:第章減免範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固定性之攤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查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免徵營業稅,為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十五款(編者註:現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規定。至於固定性之攤販,其營業性質業已逾越肩挑背負之範圍。自非上開規定免稅之對象,依法仍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61.7.4.台財稅第三五五○七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18 章節:第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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