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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原欠稅款應由變更後公司繳納

要旨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原欠稅款應由變更後公司繳納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請變更事業名稱,原欠稅款應否由變更名稱後之公司負責繳納,經函准經濟部十二月十二日發文經台商字第一八二二五號函復略以:﹃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應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亦即公司變更名稱與公司變更名稱後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公司)自應前後繼續不能中斷﹄等由到部,合行令布知照。(財政部49台財稅發第○○二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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