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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被命付強制管理無須辦理變更登記

要旨

營利事業被命付強制管理無須辦理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查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及一百零三條所定之強制管理,其目的在以管理中之財產收益清償債務,其命付管理之財產所有權仍屬債務人,管理人僅取得該財產之管理權。本件××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法院裁定將該公司之糖廠命付強制管理,選任債權人台灣第一商業銀行及×××會計師為管理人,並經該公司董事長出具同意書,同意將該糖廠供管理人開工使用,則該管理人已取得該糖廠之管理權得管理使用該廠房屋及機器,以供生產,似無疑義。此項管理權之取得,並不影響該公司之主體名義,無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之必要。(司法行政部57.12.10.函民決字第七九一一號函、財政部57.12.26.台財稅發第一五四○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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