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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統一發票不敷銷售銷貨品目之處理

要旨

統一發票不敷銷售銷貨品目之處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財政部60.10.14.台財稅第三八○七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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