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涉嫌違章漏稅應由實際行為人負責
要旨
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涉嫌違章漏稅應由實際行為人負責
函釋全文
查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既未辦營業登記,由該公司副理×××負責承辦工程業務,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該公司涉嫌違章帳冊憑證,可資證明,如該外國公司未經依法取得認許,其外國法人資格無從認定,應即責由實際行為人負責,依法予以課稅並予處罰。(財政部59.7.28.台財稅第二五六八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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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