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5除不連容器銷售之國內產製飲料品其瓶蓋可列作容器成本
要旨
四5除不連容器銷售之國內產製飲料品其瓶蓋可列作容器成本
函釋全文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其瓶蓋可列作容器成本,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自銷售價格中減除。(財政部96/05/04台財稅字第096045269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