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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5除不連容器銷售之國內產製飲料品其瓶蓋可列作容器成本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四5除不連容器銷售之國內產製飲料品其瓶蓋可列作容器成本

函釋全文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其瓶蓋可列作容器成本,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自銷售價格中減除。(財政部96/05/04台財稅字第096045269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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