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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玻璃膏於融熔狀態下模壓成型之玻璃磚非屬應稅貨物

會議日期 92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以玻璃膏於融熔狀態下模壓成型之玻璃磚非屬應稅貨物

函釋全文

本部73年6月28日台財稅第54993號函所稱之進口之玻璃磚,如係以玻璃膏於融熔狀態下模壓成型,而非由平板玻璃加工而成者,核非屬平板玻璃,不課徵貨物稅。(財政部92/07/02台財稅字第092045321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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