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微薄玻璃可檢具證明申請免稅
要旨
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微薄玻璃可檢具證明申請免稅
函釋全文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厚度在1.1公釐以下之微薄玻璃,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之用,與一般玻璃特性不同,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財政部91/04/29台財稅字第09104049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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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