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供生產電漿顯示器模組用之玻璃可檢具證明申請免稅
要旨
專供生產電漿顯示器模組用之玻璃可檢具證明申請免稅
函釋全文
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電漿顯示器模組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財政部93/03/09台財稅字第093045046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