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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工業生產原料用之液化石油氣經工業局證明非供能源用者免稅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供工業生產原料用之液化石油氣經工業局證明非供能源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產製或進口供工業生產原料用之液化石油氣,如經經濟部工業局證明非供能源用途,不適用石油管理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液化石油氣之規定範圍者,可參照本部92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397號函規定免徵貨物稅。說明:二、液化石油氣進口時,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如憑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非供能源用途證明,免稅放行者,應將進口資料通報進口商所在地國稅局追查其實際用途,以杜取巧漏稅。(財政部95/04/18台財稅字第095045129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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