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再生能源與應稅油類摻配使用按油類容量比例課稅
要旨
再生能源與應稅油類摻配使用按油類容量比例課稅
函釋全文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其他再生能源,以貨物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或第7款油類為摻配原料者,應按其所含油類容量之比例及應徵稅額計算課徵貨物稅。(財政部96/04/10台財稅字第096045046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