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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再生能源與應稅油類摻配使用按油類容量比例課稅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再生能源與應稅油類摻配使用按油類容量比例課稅

函釋全文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其他再生能源,以貨物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或第7款油類為摻配原料者,應按其所含油類容量之比例及應徵稅額計算課徵貨物稅。(財政部96/04/10台財稅字第096045046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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