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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0電視遊樂器核非屬應稅貨物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五10電視遊樂器核非屬應稅貨物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進口「Nintendo」(Wii)型號:RVL-001電視遊樂器,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准經濟部工業局96年3月23日工電字第09600202590號函復略以:「本案經查該產品功能規格,係以電腦軟硬體架構為基礎,藉由介面裝置與系統軟體執行電腦應用及上網功能,宜歸屬資訊產品範圍。」(財政部96/04/09台財稅字第096045162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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