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0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屬應稅電烤箱
要旨
九10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屬應稅電烤箱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產製或進口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核屬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電烤箱範疇,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三、經參據經濟部工業局及標準檢驗局提供專業意見,旨揭貨物之加熱原理、產品主要功能及應適用之電器檢驗標準等要件,皆與本條例規定之電烤箱相同。系爭貨物主要功能既經經濟部認定係以電熱烘烤食物,應認屬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電烤箱。(財政部101/11/20台財稅第101046350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