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明定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應檢附之文件
要旨
一27明定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應檢附之文件
函釋全文
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其納稅義務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但書)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者,應檢具內政部(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證明文件、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但原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申請人除檢附前揭文件外,應另檢附原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財政部99/06/17台財稅字第099045259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