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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1環保機關購置附有特殊裝置且專供廚餘清運及回收使用之廚餘回收車免稅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四21環保機關購置附有特殊裝置且專供廚餘清運及回收使用之廚餘回收車免稅

函釋全文

政府衛生或環保機關為辦理廚餘清運與回收再利用工作,所購置之廚餘回收車,如附有特殊裝置(如擴音器、警示燈、工作燈等),車身兩側漆有單位名銜及廚餘回收車字樣,且經查明確係專供廚餘清運及回收使用,可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貨物稅。(財政部93/04/07台財稅字第093045171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1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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