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2簡化進口專供特種車輛使用之底盤申請退稅免稅程序
要旨
四22簡化進口專供特種車輛使用之底盤申請退稅免稅程序
函釋全文
主旨:為簡化作業,加速案件處理,自本(95)年9月1日起,凡購買已稅進口底盤打造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底盤貨物稅案件及進口消防車或進口供製造消防車、消防機關用救災車輛之底盤,申請免徵貨物稅案件,由購車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辦理,無需逐案向本部賦稅署申請核轉。說明:一、購車單位購買已稅進口底盤打造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包括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等),其車身打造完成後,打造車身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經查明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准免徵貨物稅者,應函知原課徵底盤貨物稅之關稅局(編者註:現為海關),並由購車單位檢附底盤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正本、打造車身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核發之車身免稅證明函、行車執照、購車憑證等相關文件資料影本,逕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底盤進口時所繳納之貨物稅。二、購車單位購買進口消防車或購買進口底盤打造消防車及消防機關用救災車輛,由該購車單位逕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並由海關憑申請免徵關稅有關文件一併核免。(財政部95/08/02台財稅字第095045508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2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