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3政府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免徵貨物稅
要旨
四23政府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免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政府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車上裝有糖尿病病患照護服務之特殊裝置,且車身漆有單位名銜及「糖尿病照護專車」字樣之特種車輛,准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貨物稅。(財政部107/08/03台財稅字第107005840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則次:23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