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電動自行車如取具交通部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者不課徵貨物稅
要旨
九1電動自行車如取具交通部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者不課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產製之電動自行車(編者註:現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如取具交通部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者,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查復略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電動自行車係屬慢車;另按同條例第69條之1第1項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編者註:現為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另依同條例第69條之1第2項規定,電動自行車之檢測與型式審驗事宜,該部已訂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編者註:現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編者註:現行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並委託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編者註:現為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及製發合格證明在案,爰請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7/11/03台財稅字第097045553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