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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底盤於貨價外所另收取之保固費用應併課貨物稅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底盤於貨價外所另收取之保固費用應併課貨物稅

函釋全文

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底盤,於底盤貨價外所另收取之保固費用,屬底盤交易價格之一部分,應併入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財政部99/06/09台財稅字第099049028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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