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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進口稅則增註減免徵關稅之應稅貨物嗣後轉讓或變更用途免併補繳貨物稅及處罰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依進口稅則增註減免徵關稅之應稅貨物嗣後轉讓或變更用途免併補繳貨物稅及處罰

函釋全文

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減、免徵關稅之應徵貨物稅貨物,進口時既已由海關依法代徵貨物稅者,嗣後轉讓或變更用途,依法補繳或補徵關稅並處罰鍰時,同意比照本部93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178號函(編者註:營業稅法令彙編)說明四規定,免一併補繳或補徵差額貨物稅及處罰。(財政部95/04/21台財稅字第095045205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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