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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歇業廠商轉讓他人其庫存未稅貨物准由承讓人具結完稅

會議日期 53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歇業廠商轉讓他人其庫存未稅貨物准由承讓人具結完稅

函釋全文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1條(編者註:現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3條)規定廠商歇業,其有未經完稅貨物仍應照數完稅清訖方准註銷登記一節,係對關閉歇業之廠商適用;至轉讓他人繼續營業者,該項未經完稅之貨物自可准予取具承讓廠商具結負責於貨物出廠時完稅後,註銷廠商登記。(財政部53/04/22台財稅發第294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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