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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無紙化作業規定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無紙化作業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公告「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無紙化作業,自本(95)年8月10日起正式實施。公告事項:一、「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無紙化作業,前經本總局(編者註:現為財政部關務署)於95年3月7日以台總局徵字第0951004718號公告自95年4月1日起實施雙軌作業,因目前相關申報作業已趨正常,資料傳輸及接收運作亦尚稱順暢,爰訂於本(95)年8月10日(以進口報單放行日為準)起採單軌電子傳輸作業。二、進口汽車申報及應配合事項補充說明如下:(一)有關車身號碼部分,請報關人於系統規劃之18碼內,按原廠資料正確申報,不得增列其他文數字或特殊符號。(二)相關資料經連線機關發現申報不符,如屬報關人申報錯誤,應由業者委請報關人向原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報單資料,各關稅局(編者註:現為各海關)承辦關員應依「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於海運通關系統ID16(空運IG3)畫面審核並更正相關書面報單及電子資料,再執行重傳後,本總局始能據以回傳IS(創新服務應用伺服器),俾各連線機關賡續辦理。(三)其他注意事項請逕上本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資料庫及代碼查詢」,參閱「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上冊)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三、海關與進口車輛管理機關實施「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無紙化作業說明。三、納稅義務人如應其他機關業務需求須檢附完(免)稅證明書紙本者,仍可向各關稅局申請核發,並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繳交規費。(財政部關稅總局95/08/01台總局徵字第0951016454號公告)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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