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本部核定為應稅貨物其課徵時點之認定原則
要旨
經本部核定為應稅貨物其課徵時點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經核定為應稅之貨物,應否追溯補稅3項原則:1.具體個案之請示者:具體案件中,對該項貨物是否屬於應稅貨物徵納雙方咸有異議而由稽徵機關專案報部請示者,如經部令核定為應稅貨物應自具結出廠之日起,開始課徵貨物稅。2.就未曾課稅之貨物應否課稅而為請示者:如某類貨物屬於應稅貨物,稅法條文已有規定,惟對於類似貨物,未經具體指定之貨物,因而對於「事實之認定」發生疑義時,經部令核定屬於應稅貨物者,應自部令核釋到達之日開始課稅。3.新令變更舊令原則者:如前令原核屬非應稅貨物,而後令變更前令原則核屬為應稅貨物者,應由新令生效之日開始課徵,而不溯既往追補稅款。(財政部60/09/17台財稅第3745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