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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酸梅滷改為機器生產仍未繳稅者自機製時補稅

會議日期 60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酸梅滷改為機器生產仍未繳稅者自機製時補稅

函釋全文

經核定為貨物稅之應稅貨物,應否追溯補稅,業經本部60台財稅第37457號令核定3項原則。本案○○○飲料廠產製之「酸梅滷」原屬其他類似清涼飲料品之一種,屬於應稅貨物,惟因係使用人工生產,乃予免徵,嗣後該廠擅自改用機器生產而未事先報備,顯有取巧,核與上開免予追補之原則不符,仍應自改用機器生產之時起依法補稅送罰。(財政部60/11/30台財稅第3929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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