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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交豁免稅貨物轉售時應補稅

會議日期 56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外交豁免稅貨物轉售時應補稅

函釋全文

外國駐華使領館享有外交豁免權其使用物品享有免稅權,但該項免稅物品若轉售與非享有外交豁免權者使用或出售,自應仍予補稅。(財政部56/02/25台財稅發第17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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