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汰換舊車並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規定者減徵新車貨物稅
要旨
汰換舊車並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規定者減徵新車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一、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40萬元部分之應徵貨物稅,除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適用同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規定。二、自106年1月28日起至本令發布日止,符合前點得減徵新車貨物稅之案件,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得自本令發布日起6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107/07/04台財稅字第107040077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