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計算規定
要旨
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報廢或出口承受自合併消滅公司之中古汽、機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計算該條「登記滿1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財政部107/07/17台財稅字第107005486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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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