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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藉電絲發熱之電溫器、電熱器不屬冷暖氣機範圍

會議日期 54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藉電絲發熱之電溫器、電熱器不屬冷暖氣機範圍

函釋全文

查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25項丙款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本案所稱電溫器及電熱器如指僅藉電絲發熱類似電爐等電器而言,應不屬上述「冷暖氣機」範圍,自不在應予課稅之列。(財政部54/12/15台財稅發第1007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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