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藉電絲發熱之電溫器、電熱器不屬冷暖氣機範圍
要旨
藉電絲發熱之電溫器、電熱器不屬冷暖氣機範圍
函釋全文
查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25項丙款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本案所稱電溫器及電熱器如指僅藉電絲發熱類似電爐等電器而言,應不屬上述「冷暖氣機」範圍,自不在應予課稅之列。(財政部54/12/15台財稅發第1007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