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溫器電熱器不屬冷暖氣機範圍不予課稅
要旨
電溫器電熱器不屬冷暖氣機範圍不予課稅
函釋全文
查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二十五項丙款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本案所稱電溫器及電熱器如指僅藉電絲發熱類似電爐等電器而言,應不屬上述「冷暖氣機」範圍,自不在應予課稅之列。(財政部54.12.15.台財稅發第一○○七一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