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裝配廠徵免貨物稅之有關規定
要旨
汽車裝配廠徵免貨物稅之有關規定
函釋全文
(一)關於稅價問題:1.汽車裝配廠自行進口或於國內購買汽車底盤裝配整輛汽車者,應按整輛汽車之完稅價格課稅。2.汽車裝配廠接受客戶委託以本廠售出之汽車底盤或本廠登記產銷整輛汽車所使用之底盤打造整輛汽車者,亦應按整輛汽車之完稅價格課稅。3.汽車裝配廠接受客戶委託以其他廠牌已稅底盤打造車身時,應僅按車身部份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二)關於免稅採購底盤或購用已稅底盤問題:1.汽車裝配廠購買汽車底盤,得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六二條(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為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原料免稅採購;亦得就進口底盤先行繳稅,或向國內製造廠購買已稅底盤,俟車身打造完竣,以底盤已納貨物稅款抵繳整輛汽車貨物稅。但同一汽車裝配廠不得兼採兩種方式,俾便管理。2.客戶以已稅底盤委託汽車裝配廠打造整輛汽車,如應按整輛汽車課徵貨物稅者,該底盤已納貨物稅准予抵繳整輛汽車貨物稅。(財政部62.1.31.台財稅第三○七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