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營利事業使用之水肥車仍應依法課稅
要旨
供營利事業使用之水肥車仍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台北市××化糞漕保養服務中心××汽車公司之水肥車,係其營業上之運?4u具,非屬衛生機關或公共團體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特殊車輛,仍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財政部60.6.17.台財稅第三四六○一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營利事業使用之水肥車仍應依法課稅
台北市××化糞漕保養服務中心××汽車公司之水肥車,係其營業上之運?4u具,非屬衛生機關或公共團體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特殊車輛,仍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財政部60.6.17.台財稅第三四六○一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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