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稅廠商違章漏稅情節重大認定標準
要旨
貨物稅廠商違章漏稅情節重大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十四條所稱「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五點:(一)違章漏稅行為,經於一年(曆年)內發生三次,且查獲之實貨數量相當於該違章廠商平均五日內之生產量者。(二)漏稅金額一次達該違章廠商平均三日內之納稅額者。(四)對於稽徵機關調查違章漏稅事實時,曾多方阻擾者。(五)該違章漏稅行為對於稅政或社會經濟有重大之影響者。(財政部57.1.17.台財稅發第七九五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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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