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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將記名股票於民法修正後變更為妻之名義不課證券交易稅

要旨

夫將記名股票於民法修正後變更為妻之名義不課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夫妻採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將其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於現行民法實施後,變更為妻之名義者,核屬夫對妻之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編者註:自84.1.15.起免併入贈與總額課稅),免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75.12.27.台財稅第七五八二一九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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