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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期貨契約適用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股票期貨契約適用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

函釋全文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核備之「股票期貨契約」,核屬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股價類期貨契約,依行政院97年10月2日院臺財字第0970043439號函規定,其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為10萬分之4(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徵收率改為10萬分之2)。(財政部99/01/21台財稅字第098041463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期貨交易稅條例/一O一年版、期貨交易稅條例/一O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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