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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外幣為計價單位之期貨交易其稅額計算規定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以外幣為計價單位之期貨交易其稅額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期貨交易,期貨交易稅代徵人得彙整交易當日之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當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繳納代徵之期貨交易稅。惟代徵人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2 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其結匯資料,以供查核。(財政部94/11/22台財稅字第094045818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期貨交易稅條例/一O一年版、期貨交易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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