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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之信託契約申報贈與稅之處理方式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3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之信託契約申報贈與稅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楊君提示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之信託契約申報贈與稅乙案。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楊君提示之信託契約,楊君為委託人,受益人為楊君、楊君配偶及楊君之子,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保留特定受益人間分配他益信託利益之權利,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委託人楊君保留「楊君、楊君配偶及楊君之子」分配他益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依本部94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00號函檢附之「研商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審查、核課原則」會議紀錄叁決議一(二)2:「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僅保留特定受益人間分配他益信託利益之權利,或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者: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自然人贈與部分)…規定辦理。」所稱「特定受益人間」,係指他益信託之受益人間,於適用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之信託時,亦僅限於他益部分之受益人間,而不包括委託人本人。本案委託人楊君如保留再分配回其本人之權利,則信託成立時他益部分之利益並不確定,其實質上與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之情形相同,應依上開會議紀錄叁決議一(二)3辦理。(二)委託人楊君保留「楊君配偶及楊君之子」分配他益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他益部分之信託利益已確定,應依上開會議紀錄叁決議一(二)2辦理,至於贈與配偶免課贈與稅部分,金額並不確定,如先依契約記載認定,事後免稅比例減少應稅比例增加而應補徵時,有逾核課期間之虞,故應先不予扣除,即信託成立時,應全部先按應稅贈與金額核課贈與稅。(財政部96/09/27台財稅字第096002383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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