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贈與全部不動產經核定贈與稅後逾期未繳如該等不動產仍登記於贈與人名下不適用改向受贈人課徵
要旨
8贈與全部不動產經核定贈與稅後逾期未繳如該等不動產仍登記於贈與人名下不適用改向受贈人課徵
函釋全文
贈與人將名下全部不動產贈與其子,經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後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如經查明該等不動產仍登記於贈與人名下,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5/05/29台財稅字第095045270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