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更正受贈人係贈與稅繳款書內容之更正無須重新核課
要旨
9更正受贈人係贈與稅繳款書內容之更正無須重新核課
函釋全文
贈與人、贈與標的及納稅義務人均未變更,贈與人無償移轉財產予他人之事實,並未因受贈人更正認定而受影響,故贈與稅既已於核課期間內依法核課,嗣後受贈人更正,應僅係贈與稅繳款書內容之更正問題,無須重新核課,不生逾核課期間之問題。(財政部95/06/23台財稅字第095045400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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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