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房地經國產署公開標售者辦理移轉登記免依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處理
要旨
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房地經國產署公開標售者辦理移轉登記免依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處理
函釋全文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經本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已改制為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標售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政部96/03/03台財稅字第09604511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