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稅土地被棄置廢棄物因須支付清理費其價值已減少應核實認定
要旨
抵稅土地被棄置廢棄物因須支付清理費其價值已減少應核實認定
函釋全文
抵稅土地被棄置廢棄物,於移轉後,因承受人尚須就清理廢棄物等支付相關必要費用,故實質上價值應已減少,應核實認定其價值。(財政部96/08/09台財稅字第096002520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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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