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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設保留地之權利其債權價額之計算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被繼承人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設保留地之權利其債權價額之計算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不適用本部88年7月7日台財稅第881922762號函規定。前項債權係屬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以之申請抵繳,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應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如於辦理抵繳時,該債權已轉換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其既係用以替代債權,自仍應予受理並以前述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抵繳價值。(財政部94/10/24台財稅字第094045607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39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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