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贈與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辦竣登記前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要旨
2贈與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辦竣登記前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函釋全文
贈與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由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並辦竣贈與土地登記後,該筆土地始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者,其原申報贈與土地移轉現值案之前次移轉現值,准依受贈人之申請,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財政部95/03/31台財稅字第095045238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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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