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要旨
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90/05/21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