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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女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免贈與稅土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女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免贈與稅土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女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免徵贈與稅之土地,於贈與行為時,該贈與標的既有免徵遺產稅之規定,依本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釋意旨,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98/08/17台財稅字第098002610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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