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6死亡前1年內受贈自配偶之存款業於生前用以清償銀行借款雖該筆存款已併入配偶遺產課稅尚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
要旨
十6死亡前1年內受贈自配偶之存款業於生前用以清償銀行借款雖該筆存款已併入配偶遺產課稅尚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1年內受贈自配偶之存款,業於生前用以清償銀行借款,雖該筆存款於配偶死亡時,業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配偶之遺產課徵遺產稅,惟因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6/05/22台財稅字第096045292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