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52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經移轉部分持分如經有效分管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稅款
要旨
六52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經移轉部分持分如經有效分管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稅款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或經全體公同共有之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能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核者,准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稅款。(財政部98/08/24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52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