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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5死亡前6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其行政救濟利息因訟未繳已提擔保者可依法自遺產總額扣除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七5死亡前6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其行政救濟利息因訟未繳已提擔保者可依法自遺產總額扣除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遺產稅應納稅額已繳清,惟案關之行政救濟利息因爭訟中尚未繳納,但已提供擔保,嗣其配偶復於6年內死亡,所遺繼承自被繼承人之財產,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價值之80%。(財政部95/05/29台財稅字第095045270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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