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5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要旨
八5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王君於94年1月死亡,由生存配偶王陳君合併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王陳君漏報王君生前所得而遭處罰鍰,按該罰鍰係稽徵機關對王陳君違反所得稅法申報義務之處罰,並非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罰鍰,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1/06/19台財稅字第101045547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8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