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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非屬遺產之繼承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非屬遺產之繼承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遺有大陸地區配偶,如經查明該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行使該請求權並非遺產之繼承,於申報扣除時,其金額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所定新臺幣200萬元之限制(編者註:現行條例已修正,配偶現已無200萬元之限制)。(財政部96/09/12台財稅字第096045415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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